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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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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13:5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总则
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的基础,为使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更加公开、公正、科学,根据《西安工程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学习生活的暂时困难。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构建和谐校园。
第四条 我校在全国范围招生,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以及同一地区间经济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等因素,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时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学生适当倾斜。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
(二)申请学生应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际学习、生活费用每月低于410元。【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城市低保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共10个区)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
第六条 下列情况学生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二)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络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七)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八)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
(九)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二)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有危重病人(慢性病除外),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 农村五保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的子女。
(5)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根据申请条件,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XX年度西安工程大学贫困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向所在院(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医疗部门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学生必须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诚信承诺。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工作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一)审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了解学生日常消费表现,有无高消费情况。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听取班委及同学意见,并在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了解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四)在学校相关部门配合下,根据需要了解学生在食堂的月消费情况。
(五)根据需要联系学生家庭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机构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直接对学生家庭进行走访。
(六)了解学生在校内外已接受资助的情况。如:入学时当地教育或民政部门给予的资助,在学校已受资助的情况。
第十条 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经济困难学生建议评议对象,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
第十一条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名对象进行群众评议。评议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应介绍申请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已受资助情况。介绍情况时,申请学生可以回避。
第十二条 班级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投票(或举手方式),公正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征求年级辅导员的意见,综合平衡,初步确定本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认为公示学生中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重大隐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也可直接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反映的情况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第十六条 经公示、复议后,学院正式将推荐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学校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将自规定数据上报期限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学生资助中心是学校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意见,组织落实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评议和调整。
第十九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第二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学生资助中心临时组建指导巡查小组,指导和检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
安排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管理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每年度9~10月份进行,其他时间不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调进(或调出)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学院每学年对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的;
2、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3、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等存在学籍异动情况的;
5、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上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2门,将取消建档资格;
6、有恶意拖欠学费行为,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7、本学年已享受不需归还、无偿性质的资助金累计超过2000元的;
8、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少于20小时的;
9、经举报并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实的其它因不贫困或不诚信等原因应当取消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助学金。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为:029-62779163、029-83116201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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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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